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的預售屋,納稅人若未能提出實際移轉費用等相關資料,國稅局可以成交價3%來推計,費用最高30萬元,所謂「成交價」是指實際收取的金額。
納稅人在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預售屋,若在房地合一2.0上路(即2021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要報繳房地合一稅。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目前包括預售屋紅單、預售屋契約都不能轉售。不過若是有非自願離職、重大疾病或意外、原居住房屋遇到災害毀損需租屋等情況,可有條件申請預售屋轉讓,此時也會遇到課稅問題;另外若是違規交易遭查獲,同樣會適用到房地合一稅制。
國稅局指出,納稅人在轉讓預售屋權利交易或紅單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依照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也就是以買方支付賣方的價格認定,不包括買方後續要支付給建商的價款。
例如,甲君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甲君後來和乙君簽約,轉讓預售屋給乙君,契約是乙君以總價1,030萬元取得預售屋,乙君支付30萬元購買預售屋權利,並支付先前甲君已付給建商的300萬元。也就是說,乙君實際付出330萬元,若採推計費用方式,以3%計算,可列報房地合一費用9.9萬元;不能以合約總價1,030萬元來當作推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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