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已於113年6月27日全面上路!建管處提醒建築師及建築開發業者們,現在申請建築執照前,應再次自行檢核個案建築物規模及基地地質狀況,是否屬於應辦理結構外審的條件,並預先考量審查時間、審查費用及後續連動適用結構外審辦法的特殊建築物興建施工時提送專業機關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等程序,才能掌握精確建築執照審查時程。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表示,這次修訂「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最主要是為了確保建物及鄰房安全,因此擴大結構外審適用範圍,由原本5項增加至11項,本次新增納入結構外審重點如下:
1.RC造設計跨度達15公尺以上或預力預鑄混凝土系統構造設計跨距達20公尺以上。
2.建築基地位於中山區北安段金泰段或位處地質軟弱疏鬆地區。
3.開挖深度達9公尺以上建築物。
4.開挖深度達6公尺以上未採用之適當擋土工法之建築物。
5.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淺開挖未達地下3層建築物。
6.建築物地下層單層高度5公尺以上及樓版高程不一致之建築物。
7.山坡地之擋土牆高度超過5公尺者。
除了擴大結構外審適用範圍外,同時要求結構外審審查機關或團體應針對符合結構外審個案適用之特殊構造或地質方面加強檢核,初估113年6月27日全面上路後,全市將有超過8成案件皆須辦理結構外審,建管處特別提醒各開發單位、專業人員及全體市民共同配合並強調重視本市轄內建築物興建及施工安全,如需了解條文內容的市民朋友,可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輸入「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關鍵字查詢。
訊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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