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繼承取自父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宜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表示,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曹先生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如果這筆農地超過課稅遺產淨額1,000萬元,若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縱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但其子女受贈的農業用地已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規定,應計入遺產總額,其課稅遺產淨額,其應補繳遺產税淨值100萬遺產税。
邱明芳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果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邱明芳指出,因此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無追繳遺產稅的情事,但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至於曹先生如果將繼承的免稅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因其子女對祖父的遺產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農地免稅規定,縱然於該土地上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仍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邱明芳說明,而「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指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必須了解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以請求遺產。
邱明芳說明,而「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指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必須了解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以請求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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