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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契約 不得約定禁領補貼 落實居住正義,房東將不能再禁止租客申領租金補貼,違者最高罰30萬

房東禁領租補衍生的租賃糾紛頻傳,繼租屋電費新制7月上路後,內政部8月再修正「轉租規定」、要全面保障各類型租客,在住宅轉租契約上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的合法權利,落實居住正義。

內政部推出的「百萬租屋家戶支持計畫」,包含提供50萬戶租金補貼,以減輕租客的居住成本,實現居住正義,但現況卻是,並非人人能享到甜頭。據2022年統計,租客發生租賃糾紛的原因中,以「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占16.1%最高,2023年也有逾二成租客,因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

由內政部預告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簡單的說,除轉租一併適用電費實支實收外,在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還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的規定,並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

在修訂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了出租人(二房東、包租業者)不得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盼減少租屋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內政部說,上述定型化契約自2019年生效,迄今未修正,為使包租業與承租人間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一致,並配合今年7月15日上路的租屋電費計收新制,一併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租客權益,讓轉租適用電費實支實收新規定。

也就是說,二房東轉租房屋比照房東規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若有違規超收電費,即便是轉租,房客也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二房東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罰鍰。

同時,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修規定,考量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範已盡明確,因此這次修法,也刪除「難以繼續居住」的不必要文字。

內政部表示,考量這次修正內容屬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必要公眾利益,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預期可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合法權利,並促進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

訊息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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