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持有的預售屋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應將預售屋視為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債權價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近年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平均長達四至五年。台北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其配偶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完工交屋前死亡,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主要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所有權,因此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來計算債權價額,併課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君2019年7月間與建商簽訂預售屋合約,契約約定總價6,800萬元(房屋及土地6,450萬元、停車位350萬元),預計2024年底完工交屋,但甲君不幸於2023年7月15日過世。
依照繼承人提供的契約、支付各期房地價款的統一發票、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各期房地價款合計1,900萬元,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納稅人查詢的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中,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其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除了繼承之外,民眾贈與預售屋給子女,也要留意稅負問題。國稅局指出,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贈與或轉賣子女,剩餘未付工程款,須由子女繼續支付建設公司,父母贈與或轉賣給子女的權利範圍,只限於已繳付工程款。
國稅局提醒,民眾向國稅局申報轉讓預售屋時,若能檢附買受人確有資金來源,並支付相當於已付工程款的事實證明文件,經認定買賣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反之,買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就可能仍涉及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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