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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取違約金 課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房東出租房屋,除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外,如因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收取違約金,或沒收押金抵扣違約金,也應申報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是因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事由而收取的金額,應屬於其他所得。

依規定,房東收取違約金,可扣除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再申報為其他所得。

舉例來說,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租賃期間自2023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3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了前六月租金共60萬元,違約金20萬元則從押金抵扣,租金部分若無提出成本費用,可按財政部標準,扣除43%費用,以34.2萬元計入租賃所得,違約金20萬元則計入其他所得報稅。

國稅局提醒,我國綜所稅採自動申報制,經常出現房東出租收取租金,卻未依規定申報,事實上,政府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已給予一定租稅優惠,每屋每月有1.5萬元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出租名下一棟房屋給房客居住,每月租金收取2萬元,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有1.5萬元免稅額,等於每月僅5,000元計稅,全年僅6萬元計稅,扣除43%必要費用後,租賃所得為34,200元,可大幅降低稅務負擔。

訊息來源:https://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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