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預計在明年四月底上路,目前是地方政府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的關鍵時刻,卻還有十一個地方政府尚未提報。南投縣長許淑華說,縣民擔心實施細節未公布前就上路,如同被判死刑;雲林縣長張麗善則希望政府對農民的財產權應該要有更周全考量,並對土地管制規則提出修正建議。
看來這是一場規畫管制與財產權保障的抗衡。不論是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上位計畫底下就是土地使用管制;而這個以公共利益為名的計畫與管制,是否會侵害到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這在過往一百年的歷史中,一直是個熱烈且持續辯論的課題。
美國最早的都市計畫是於一九○九年誕生於芝加哥市,惟當時的都市計畫只著重於公有土地的規畫,因為規畫者擔心會碰觸到私有財產權保障的禁忌。相對地,土地使用管制的歷史,則在一九一六年建構於紐約市,政府藉由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制定與實行,以極低的成本就可以對私有土地進行管制,這讓美國絕大多數城市趨之若鶩,紛紛效法;惟當時對其也有許多合憲性的挑戰,直至Village of Euclid v.Ambler Realty Co.(一九二六年)案,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比四的些微差距才確立合憲。
但這樣的判決並非是沒有爭論的,Holme大法官早於Pennsylvania Coal Co.v.Mahon(一九二二年)案即主張「管制徵收,指的是「政府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管制逾越了一定的界線,致使土地所有權人被剝奪了所有的經濟合理使用或財產權的價值」。Holme大法官認為賓州於一九二一年通過的Kohler Act已經構成了管制徵收,因此政府應該賠償。
惟在廿世紀的中半葉,美國最高法院除了很少接受土地徵收及規畫管制的案件外,就算有,原則上總是維持對於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的支持。但在一九六○年代,美國都市計畫受到嚴厲挑戰,人民強烈質疑政府的規畫管制已逾越了那條界線,產生對私有財產權的侵害與剝奪,人民要求定義公共利益不應是當權者及專家的專利品。
連帶地,最高法院也於一九八○年代重新接受與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有關的個案,並回復一九二二年管制徵收的論述。雖然Kelo v.City of New London(二○○五年)案以一票之差判決政府勝訴,卻也激發起全美的財產權運動,對政府的規畫管制提出強烈挑戰。
回到台灣,我國在威權時代所制定的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土地使用管制,恐皆有管制徵收嫌疑,至今皆未因政治的民主轉型而修正。國土署雖宣稱「既有合法權利完全保障」,惟這也表示區域計畫法將被延續,原本的非法還是非法,國土署所做的似是將原本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轉軌至新的土地分類及分級罷了。至於最關鍵的課題:公共利益該如何決定?依然掌握在當權者及專家菁英手中,人民還是被排除在外。
在國土計畫政策說明研討會中,新港鄉農會何麗質主任說:「農地要如何劃設,農民其實都不知道,目前的國土計畫完全是由上而下,地方上根本沒有討論。」在這樣情況下,國土功能分區圖是否新瓶裝舊酒?是否將繼續侵害與剝奪農民財產權?這是否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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