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中時新聞網 郭宜欣】
善用土地增值稅中的重購退稅條件,能盡量降低購屋負擔,只是要小心重購的土地會有五年的列管期,如果有再行移轉,包括配偶贈與、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賣掉自用住宅土地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於2年內又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土地,為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造成購屋負擔,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政府會在已繳納稅額額度內給予退稅,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內,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土地在列管的5年期間內須持續設籍,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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