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伯長年在高雄鄉下務農,但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即在去年底將一筆農地贈與兒子接手務農,老人家則打算退休養老,沒想到卻於今年3月往生,兒子在哀淒之餘,聽朋友說,生前贈與房產可能會遭稅務機關認定逃漏稅,因此趕緊向國稅局專業人員詢問,是否有相關法條可解逃漏遺產稅的疑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告知王父於113年3月1日往生,但王父早於112年12月20日即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讓王先生相當苦惱。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是,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先生案例來說,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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