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四月起調漲,租屋族憂心房東藉機收取超額電費。內政部長林右昌昨在立院內政委員會說,內政部已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每度電價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的每度平均電價,房東每期收取的電費總金額,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預估五月上路。
每期電費 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上月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提及,許多房東會向房客超收電費賺取差價,因此建議內政部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定房東不得收取超過每度平均電價;林右昌當時回應,一個月內定案沒問題。
林右昌昨在立院答詢時表示,內政部三月廿七日已邀請相關團體召開第三次座談會,並討論租屋電費計收標準的推進方向,確定相關精進方案,草案昨上網預告,待預告期廿天後將報行政院核定。
林右昌指出,修訂方向共有兩點,針對租屋電費的計收標準,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價應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取;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此外,租屋電費資訊提供內容,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租屋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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